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严海琼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501********28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727民初972号 |
案号 |
(2021)川0727执62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严海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97713.78元,并支付以本金97713.7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代偿款清偿为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严海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绵阳法贵必行科技有限公司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1200元;三、被告储宗全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计1136元,由被告严海琼、储宗全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移送)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9-13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