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邱国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204********36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203民初922号 |
案号 |
(2021)粤0203执17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邱国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城区支行偿还信用卡本金12471.79元、利息785.31元、费用1964元,合计15221.1元;二、被告邱国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韶关市城区支行支付律师费1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3元,由被告邱国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