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范喜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83********23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吉0283民初1482号 |
案号 |
(2021)吉0283执1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范忠学、冯井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给付原告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9595.48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9595.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二、被告范春雷、范春雪、范喜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原告吉林首信物权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第120803031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载明的7.25亩土地(地块名称、面积、四至为:西小桥,水田,1亩,东至张正星,西至刘宪丰;四垧地,水田,2.5亩,东至壕,西至刘宪丰;南大沟,旱田改水田,0.5亩;孙家坟,旱田,1.879亩,南至温中良,北至马国良;门前菜地,旱田,1.371亩,东至张青林,西至张晓华)承包经营权挂牌征集承包人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舒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