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壮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204********6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205民初789号
案号
(2021)豫0205执101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苗壮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借款本金54,065.97元、利息3,968.42元、违约金19,387.91元,共计77,422.3元,并按照信用卡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支付自2020年4月23日至清偿完毕所有本息之日止的违约金和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对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收取1,735元,保全费8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145元,由被告苗壮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8-17
发布时间
2021-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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