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丁伟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522********19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浙0522民初5256号 |
案号 |
(2021)浙0522执2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丁伟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 俊辉借款本金 876070 元; 二、驳回原告沈俊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25元,由原告沈俊辉承担2038元,被告丁伟斌承担11987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长兴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