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通辽市三元煤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64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内0581民初1666号
案号
(2018)内0581执72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 、通辽市三元煤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霍林郭勒市海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欠款920052.76元,利息993656.98元,合计1913709.74元。2017年7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本金920052.76元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刘子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24元(霍林郭勒市海神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通辽市三元煤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8-07-13
发布时间
2018-07-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8)内0581执729号
立案日期
2018-07-13
执行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913709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刘子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500664050190P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民航路中段154号(炮团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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