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邹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087********274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鄂1087民初841号
案号
(2021)鄂1087执8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松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王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400000元及截止2020年5月19日的利息6534.48元、罚息8016.88元、复利186.18元,合计414737.54元,并从2020年5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5%(合同约定利率9%的1.5倍)的标准分别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支付罚息,以利息6534.48元为基数支付复利;8二、邹进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时间
2021-11-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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