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赵利青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634********3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13民初20914号
案号
(2021)渝0113执66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42255.14元; 二、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10月31日利息9249元,并支付以42255.1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的从2020年11月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起的利息; 三、被告赵利青对被告王强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王强、赵利青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元,本院减半收543元,由被告王强、赵利青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1-06-24
发布时间
2021-1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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