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221********022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202民初1727号 |
案号 |
(2019)豫0202执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封市鑫艺面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利息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2018年9月29日止,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83%计算;罚息自2018年9月30日起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7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被告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原告有权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二、被告杞县鑫灿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李娜、程当申、程风雷、焦洪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2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928元,由被告开封市鑫艺面业有限公司、杞县鑫灿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李娜、程当申、程风雷、焦洪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24 |
发布时间 |
2019-06-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