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10104********20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114民初10191号 |
案号 |
(2021)京0114执117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崔凯返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贷款本金178 203.15元,支付截止至2021年8月9日止的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129 613.09元(按照年息24%计算),2021年8月1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以178 203.15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标准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崔凯支付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10-14 |
发布时间 |
2021-1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