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215********2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渝0109民初4381号
案号
(2021)渝0109执53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贷款本金1 603 850.89元及截至2018年4月4日的罚息9515.63元;二、由被告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逾期罚息,该罚息从2018年4月5日起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上浮50%计算至本金付清为止,利随本清;三、由被告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律师费40 000元;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对登记在被告梁帆、张欣名下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金凤镇海兰村海琴酒店公寓e栋433号的房屋(产权证号:105房地证 2005字第11715号),以及登记在被告大方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施家梁街7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107字第048265号)、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施家梁街7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107字第048266号)、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施家梁街7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107字第048267号)、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施家梁街71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107字第048269号)、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三胜村六池社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碚国用(2004)第09001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前述第一至三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被告重庆融海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联泰化工有限公司、梁帆对被告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至三项债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张欣就被告梁帆对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的连带清偿债务,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 3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4 320元,由被告重庆大方合成化工有限公司、重庆融海实业有限公司、成都联泰化工有限公司、梁帆、张欣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省份
重庆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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