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陆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3********76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84民初3392号
案号
(2021)川0184执248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孟陆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杨成章21,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成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杨成章负担164元,被告孟陆军负担206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孟陆军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自动履行的,本院将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修复其信用等级。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1-08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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