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陆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3********7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4民初3392号 |
案号 |
(2021)川0184执24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孟陆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杨成章21,000元;二、驳回原告杨成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杨成章负担164元,被告孟陆军负担206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孟陆军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自动履行的,本院将出具自动履行证明书,修复其信用等级。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崇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1-08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