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武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02********21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02民初1911号 |
案号 |
(2021)冀0402执23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武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健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驳回高健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计406.5元,由武超负担。判决如下:武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健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驳回高健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计406.5元,由武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