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聂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22********3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03民初1870号 |
案号 |
(2021)赣0703执43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聂伟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红借款本金63.8万元,并从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以本金80万元、 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以本金73.3万元、2021年4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金63.8万元为基数,均按一年期同类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陈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5元,由被告聂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