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聂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122********38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03民初1870号
案号
(2021)赣0703执43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聂伟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陈红借款本金63.8万元,并从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以本金80万元、 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以本金73.3万元、2021年4月20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金63.8万元为基数,均按一年期同类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即年利率15.4%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陈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5元,由被告聂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21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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