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087********42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鄂1087民初745号
案号
(2021)鄂1087执78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松滋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威、邓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07.28元,支付利息、罚息3940元,合计22947.28元;并从2019年3月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贷款本金19007.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合同约定年利率14%的1.5倍)的标准向原告松滋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北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1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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