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小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42731********33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118民初2878号 |
案号 |
(2021)京0118执4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小龙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傅承斌借款本金二百八十一万三千五百元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前所欠利息九万元,以上共计二百九十万三千五百元。二、被告刘小龙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前给付原告傅承斌借款利息,利息以二百六十八万六千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止,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以十二万七千五百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止,自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二万六千七百九十三元(原告傅承斌已预交),由被告刘小龙负担,限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11-02 |
发布时间 |
2021-1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