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10107********12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04民初491号
案号
(2021)闽0504执恢2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泉州正邦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两笔借款本金1369780.72元及截止至2017年1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复利211852.51元,合计1581633.23元。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二、泉州正邦木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096402.27元及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12月21日止的罚息、复利203076.23元,合计1299478.5元,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银行承兑协议书约定的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三、袁琳芳、林伟、苏建冲、颜永辉、曾进步对本判决第一、二项下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承担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泉州正邦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泉州市舒宜厨卫实业有限公司、洪丽金、李志明、吴娟娟对本判决第二项下的债务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承担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泉州正邦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五、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对苏建冲、唐情雅提供的抵押财产,即晋江市泉州大桥南片区海丝景城17幢1903室房产、晋江市泉州大桥南片区海丝景城16栋2601房产(晋房权证池店字第739504号、第739487号)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享有抵押权,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对曾进步、洪丽金提供的抵押财产,即晋江市池店镇华洲商贸城1073号、1075号店面(晋房权证池店字第708449号、第708450号)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享有抵押权,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49元,减半收取计14924.5元,由泉州正邦木业发展有限公司、袁琳芳、林伟、苏建冲、颜永辉、曾进步、泉州市舒宜厨卫实业有限公司、洪丽金、李志明、吴娟娟、唐情雅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9-23
发布时间
2021-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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