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丽玲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00********25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504民初1319号 |
案号 |
(2021)闽0504执18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杨诗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江支行借款本金31577.38元及截至2021年5月1日尚欠的利息、罚息、复利592.88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自2021年5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谢丽玲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谢丽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诗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计302元,由杨诗云、谢丽玲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9-03 |
发布时间 |
2021-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