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甄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24********7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304民初1548号
案号
(2021)桂0304执16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甄刚应归还原告阳秀红借款本金人民币187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8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甄刚、被告黄敏应归还原告阳秀红借款本金人民币42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阳秀红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44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甄刚、黄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5-31
发布时间
2021-1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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