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甄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1024********7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304民初1548号 |
案号 |
(2021)桂0304执16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甄刚应归还原告阳秀红借款本金人民币187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87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甄刚、被告黄敏应归还原告阳秀红借款本金人民币42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以借款本金人民币4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2月10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阳秀红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44元,公告费26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甄刚、黄敏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时间 |
2021-1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