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高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30********00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陕0330民初13号 |
案号 |
(2021)陕0330执1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何秀平各项损失64740.97元;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斗鸡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何秀平各项损失49459.13元;三、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高峰赔偿原告何秀平各项损失115404.65元。四、驳回原告何秀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75元,减半收取2387.5元,由被告高峰承担1671.2元、被告中国铁路西安局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工务段承担716.3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11-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