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元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1********230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521民初2009号
案号
(2021)川0521执23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漆应林、向元芳限期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协助原告将坐落于泸县海潮镇海安路二段57号2幢1单元402号房屋(产权证号20170002694)过户登记到原告詹嘉鸿名下。案件受理费107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6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漆应林、向元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1-12
发布时间
2021-11-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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