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2128********7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1126民初1349号 |
案号 |
(2021)鄂1126执19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蕲春众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贷款本金800000元,支付至利息11999.97元、复利90.17元,合计812090.14元(算至2021年2月3日止),支付后期利息、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分别以到期未还本金和利息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3.5%计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蕲春众成汽车用品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潘永庆、方海珍、方超对上述第一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蕲春众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时,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潘永庆、方海珍以其名下的位于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夏漕村高咀垸的房地产[房权证号:蕲春县房权证漕河镇字第2009-0130668号,土地证号:蕲春国用(2009)第260313008号、房屋他项权证号:蕲房他证漕河镇字第2016-00875号]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财产依法行使抵押权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20元,减半收取计5960元,由被告蕲春众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8-04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