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旭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381********22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1321刑初29号 |
案号 |
(2021)辽1321执104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房浩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撤销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18)辽1303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宣告被告人房浩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前后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30年10月8日止)。二、被告人姜旭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30年5月22日止)。三、被告人马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四、被告人梁胡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4年5月14日止)。五、被告人周星宿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朝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28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