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崔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30********00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330民初378号 |
案号 |
(2021)陕0330执2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凤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由被告崔星向原告张凤霞支付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2020年8月1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以55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凤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崔星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凤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时间 |
2021-1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