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玉林市安厚商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19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924民初619号 |
案号 |
(2019)桂0924执35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玉林市安厚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200万元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被告玉林市安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的计算方式:截至2018年2月28日止,利息为327632.12元;自2018年3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200万元为基数,按借款执行年利率8.4%基础上,上浮50%计算利息】;三、被告玉林市安厚商贸有限公司如到期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陆靖提供的抵押物【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35号岭南家园F座2层2号、3号商铺(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02568086号、邕房权证字第02568108号】的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务额度内优先受偿;四、被告谭庆惠、吴浩、谭鉴文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被告玉林市安厚商贸有限公司、谭庆惠、吴浩、谭鉴文支付违约金12万元给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96486元,减半收取48243元,由被告玉林市安厚商贸有限公司、谭庆惠、吴浩、陆靖、谭鉴文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时间 |
2020-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谭庆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9000719518159 |
登记机关 |
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玉林市教育中路73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