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连云港颐园老年公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2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706民初2313号 |
案号 |
(2021)苏0706执3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连云港颐园老年公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武心春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70,000元利息自2007年11月17日起,40,000元利息自2008年1月12日起,另50,000元自2014年1月15日起,均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160,0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已偿还17,400元从利息总额中扣除);二、驳回原告武心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8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0元(原告武心春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颐园老年公寓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武心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27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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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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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52320706510278993H |
登记机关 |
海州区民政局 |
注册地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