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103********074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赣0102民初4782号
案号
(2019)赣0102执6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市联丰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复利(截至2018年4月24日止,利息173021.25元、复利6577.55元;从2018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南昌钎焊材料有限公司、杭州盛泰乳胶有限公司、曹水才、朱清萍、秦国顺、吴敏、沈淳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昌钎焊材料有限公司、杭州盛泰乳胶有限公司、曹水才、朱清萍、秦国顺、吴敏、沈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市联丰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6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6360元(原告已预交),由各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19-01-21
发布时间
2019-05-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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