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顾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725********38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703民初3288号
案号
(2021)川0703执33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顾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50299.1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6708.46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43590.73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1元,由被告顾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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