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421********30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421民初1970号 |
案号 |
(2021)湘0421执9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华、许祝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2420元;二、被告钟华、许祝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41040元(利息按月利率7.5‰计算至2019年6月24日止,后段另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02元,减半收取2401元,由被告钟华、许祝爱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17 |
发布时间 |
2021-11-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