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宁辉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421********41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421民初165号
案号
(2021)湘0421执13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廖俊开、袁美林应偿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2 000元;二、被告廖俊开、袁美林应支付所欠原告湖南衡阳衡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30 261.5元(从2020年5月21日至2020年11月2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7.8‰计算,从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月5日的利息按月利率9.36‰计算),罚息及后段利息按约定另计至清偿之日止;以上一、二项共计502 261.5元,限被告廖俊开、袁美林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宁辉忠、廖方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851.31元,减半收取计4 425.65元,案件申请费3 050元,合计7 475.65元,由被告廖俊开、袁美林、宁辉忠、廖方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1-11-03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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