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定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33********18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3433民初1370号
案号
(2021)川3433执恢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冕宁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晓文、杨定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拖欠原告宋长秀的欠款本息50021.92元(本金30000元+利息20021.92元);二、驳回原告宋长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50元,由被告刘晓文、杨定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1-17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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