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南康区盛辉家具厂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MA38P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703民初4799号
案号
(2021)赣0703执49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同辉、南康区盛辉家具厂共同支付原告刘经平货款人民币126499.5元;二、履行期限:上述款项,限被告朱同辉、南康区盛辉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刘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4元,减半收取1617元,由被告朱同辉、南康区盛辉家具厂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8-31
发布时间
2021-1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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