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184********76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豫0191民初2501号
案号
(2021)豫0183执18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志强、苏彦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贷款借款本金475000元、利息19355.02元、罚息1817.78元,共计496172.8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9年10月30日),之后的罚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19355.02元为基数)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曹志强位于郑州市新郑市烟厂大街北侧、郑风苑景区以东滨河帝城38号楼2单元509【不动产权证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6316号】的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其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8743元,费减半收取4371元、保全费3001元,共计7372元,由被告曹志强、苏彦娜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11-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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