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建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21126********286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鄂1126民初235号 |
案号 |
(2021)鄂1126执13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郑正青、叶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榜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06321.50元、利息8646.50元、罚息158.34元、复利280.10元(算至2020年10月20日)及后期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年利率11%,罚息、复利按年利率16.5%自2020年10月21日算至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蕲春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张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8.1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304.06元,由被告郑正青、叶建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蕲春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11-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