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00234********9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19152号 |
案号 |
(2016)京0105执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万煜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偿还原告北京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截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日的本息九百一十七万零七百七十九元六角,及自二〇一四年十月三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九百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标准计算); 二、被告谭本仁、徐克芬、谭平、谭见、北京大成富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兴达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峰仙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就被告北京万煜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对原告北京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确认原告北京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谭本仁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8号203号楼3层1单元301号房产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在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三万七千九百九十八元,由被告北京万煜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谭本仁、徐克芬、谭平、谭见、北京大成富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兴达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峰仙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北京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北京万煜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谭本仁、徐克芬、谭平、谭见、北京大成富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华夏兴达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峰仙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之前支付给原告北京瀚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16-01-05 |
发布时间 |
2016-1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