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冯建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4********51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1024民初2377号 |
案号 |
(2021)浙1024执26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冯建永、王巧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梁光武代偿款34214.01元及利息损失(其中1685.62元自2019年4月9日起、1817.7元自2019年5月7日起、1849.15元自2019年6月6日起、1868.73元自2019年7月8日起、1901.96元自2019年8月7日起、 1909.87元自2019年9月10日起、1914.41元自2019年10月9日起、 1913.57元自2019年11月7日起、1918元自2019年12月10日起、17435元自2021年1月10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冯建永所有的型号为大众fv7162faagg(车牌号为浙jl5q67)的小型轿车的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在除去第一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海门支行债权后在上述第一项请求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1元,减半收取410.5元,由被告冯建永、王巧玲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仙居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1-04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