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永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32326********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云23民终145号 |
案号 |
(2021)云2326执81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二、由陈永康、大姚县广实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返还白永康借款本金561929.96元,并支付2017年11月17日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144632.09元,合计706562.05元;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561929.96元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一审案件受理费8921元,由白永康负担4550元(已交),陈永康、大姚县广实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71元(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3824元,由白永康负担1835元(已交3599元),由大姚县广实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989元(已交1022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云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1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