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雪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2725********502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陕0803民初3888号
案号
(2021)陕0803执14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崔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借款本金90万元及从2015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为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已付利息9292.5元);二、如被告崔新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义务,原告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边县支行有权对被告朱维友抵押的位于靖边县张畔镇二居委一组的房产[房产证号:靖房权证靖边县字第015957号,土地证号:靖国用(2004)第962号, 他项权证号:靖房他证靖边县字第01586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金额65万元);三、被告崔军、白雪峰对第一项判决承担338000元以外的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6679元,执行费16133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时间
2021-1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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