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明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2902********0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1681民初713号 |
案号 |
(2021)川1681执9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郭明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华、蒋元进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5日欠利息30万元,此后的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华、蒋元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被告郭明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华蓥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10-08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