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明谦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2902********011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1681民初713号
案号
(2021)川1681执9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郭明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华、蒋元进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7月5日欠利息30万元,此后的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郭华、蒋元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50元,由被告郭明谦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10-08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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