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穆世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522********83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522民初1147号
案号
(2021)川0522执恢40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卢洪兵与被告穆世刚签订的《租赁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被告穆世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洪兵支付租赁费89,279.4元及违约金8,927.94元;三、被告穆世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洪兵返还钢管3035.6米、扣件7800套,缺失部分按钢管13元/米、扣件6元/套标准计算向原告卢洪兵赔偿损失;四、驳回原告卢洪兵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91元,减半收取1,995.5元,由被告穆世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6-01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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