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符凯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923********51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304民初2594号
案号
(2021)桂0304执251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符凯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 896.02元、利息(含复利)3 292.44元、违约金4 309.1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5月31日,之后利息按双方《桂林银行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领用合约》、《桂林银行美团点评联名信用卡章程》约定计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其利息、违约金的总和不以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符凯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实收1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符凯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0-18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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