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鲁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026********00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3401民初1453号
案号
(2021)川3401执18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凉山州盐源县嘉翔林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攀西分公司代偿款16891483.2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9年6月28日计算至该款清偿之日止;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19年12月20日计算至该款清偿之日止;以12891483.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4月17日计算至该款清偿之日止);被告凉山州盐源县嘉翔林产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攀西分公司评审调查服务费100000元;三、在被告凉山州盐源县嘉翔林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攀西分公司有权对被告鲁伟提供抵押的位于四川省普格县哈力洛补乡补觉村的2415.4亩林权〔普格县林证字(2013)第5134282192200001号〕、位于四川省普格县哈力洛补乡补觉村的5283.26亩林权〔普格县林证字(2013)第5134282192200002号〕、位于四川省普格县哈力洛补乡补觉村的3454.27亩林权〔普格县林证字(2013)第5134282192200003号〕、位于四川省普格县特口乡特口村的1424.38亩林权〔普格县林证字(2013)第5134282152100002号〕、位于四川省普格县特口乡特口村的2592.62亩林权〔普格县林证字(2013)第5134282152100003号〕、位于四川省普格县特口乡大村的1927.54亩林权〔普格县林证字(2013)第5134282152200003号〕、位于四川省普格县洛甘乡采乃村的666.23亩林权〔普格县林证字(2013)第5134282292000001号〕、位于四川省普格县洛甘乡采乃村的587.89亩林权〔普格县林证字(2013)第5134282292000002号〕、位于四川省普格县洛甘乡采乃村的322.93亩林权〔普格县林证字(2013)第5134282292000003号〕、位于四川省普格县洛甘乡采乃村的1086.83亩林权〔普格县林证字(2013)第5134282292000004号〕、位于四川省普格县洛甘乡洛甘村的623.74亩林权〔普格县林证字(2013)第5134282292200001号〕予以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款项在被告凉山州盐源县嘉翔林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四川省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红森生物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鲁伟对被告凉山州盐源县嘉翔林产品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凉山州盐源县嘉翔林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红森生物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攀西分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公告费600元;六、驳回原告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攀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549元,由被告凉山州盐源县嘉翔林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红森生物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鲁伟共同负担(此款由原告垫付,被告凉山州盐源县嘉翔林产品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汇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红森生物工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鲁伟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径直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诉讼费。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8-31
发布时间
2021-1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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