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建鑫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2********00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赣0721民初160号 |
案号 |
(2021)赣0704执9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钟建鑫、钟小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2014年10月19日至2015年7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682500元、自2015年7月21日起以人民币30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2020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西华尔康药业有限公司、钟建鑫、钟小霞负担24000元,原告赣州市赣县区金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09 |
发布时间 |
2021-1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