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731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102民初4881号
案号
(2018)鲁1102执31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日照市环海油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铁路支行借款8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随本付清)。二、被告日照金易凯国际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振宏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日照中能燃料有限公司、被告日照明飞经贸有限公司、被告朱玉宏、被告朱本超、被告杜隽、被告杜家树对上述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在最高本金限额7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日照市茂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日照盛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张滨书、被告张志刚、被告贺翠林对上述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在最高本金限额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新景程矿业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市连泰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段薇薇、被告王玲玲、被告王涛、被告张宗卫、被告冀承冰、被告迟立勇、被告刘召鹏、被告黄笑一、被告张念成对上述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借款本息在最高本金限额1 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市环海油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三、如被告日照市环海油品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铁路支行有权对以日房他证市字第20150701059号、日房他证市字第20150701078号所载的被告朱玉宏位于观海苑西区11幢3单元1层西户和被告朱本超、被告杜隽位于山海天路南(兖矿集团)012号楼02单元302号两套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700万元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 800元,保全费5 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8-11-26
发布时间
2018-12-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宗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100773198338M
登记机关
日照市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日照市绿舟南路辉煌国际海港城006幢0单元506号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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