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东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1********3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03民初1741号 |
案号 |
(2021)冀0403执2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晓龙、被告任晓冉、被告孔燕丽在继承任东凯遗产范围内与被告孔燕丽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支付截止2019年8月15日的合同期内利息4997.4元,合计154997.4元人民币。并按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合同期内利息至2020年1月2日止;并按合同约定的罚息标准,支付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债务清偿日止的逾期罚息。二、被告任东雷、被告崔彩霞对上述借款合同全部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等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由被告任晓龙、被告任晓冉、被告孔燕丽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