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杜金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284********6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吉02民再33号 |
案号 |
(2021)吉0284执恢4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磐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杜金龙、王爱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偿还磐石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60,000.00元,利息22,717.84元(截止至2017年12月14日),本息合计82,717.84元,此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本金结清之日止;二、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70.00元,由杜金龙、王爱云负担,吉林市恒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磐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时间 |
2021-11-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