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盛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525********4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浙04民终2292号 |
案号 |
(2021)浙0481执42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 、被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星龙广告材料经营部、余盛娟支付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强宇经编有限公司货款 8 3 9 0 3 0. 4 6元,并支付以 8 3 9 0 3 0. 4 6元为基础,自 2 0 2 1年 4月 1 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 3. 8 5%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 、被执行人吴加书、吴加抗对被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星龙广告材料经营部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吴加书、吴加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昆明市西山区星龙广告材料经营部追偿。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 2 0 2 1年 1 1月 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 1. 7 5的加倍利息)。三、支付执行申请费 1 0 7 9 0元、诉讼费 1 1 4 7 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