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030********56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681民初1286号
案号
(2021)川0681执11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邓强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9916.23元及应收利息639.46元和截止2021年1月19日的拖欠本金的罚息2943.56元及应收利息的罚息25.73元;2021年1月19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32元,由被告邓强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1-09-16
发布时间
2021-1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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