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和龙市宏远农机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224********WN9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1181民初2757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33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截至2021年3月29日,被告和龙市宏远农机有限公司结欠原告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整机货款2954024.30元、配件货款232640.27元,合计3186664.57元,此款由被告和龙市宏远农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500000元,自2021年5月起至2021年12月止每月20日前给付300000元,余款286664.57元于2022年1月20日前付清;二、被告和龙市宏远农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江苏沃得农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6147元、保全费5000元、保函费4320元,合计25467元;4三、若被告有一期未能按约履行,则原告可就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被告另需承担违约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未付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四、被告胡伟、邓喜梅、刘晓华、王桂华、王艳波、刘书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4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147元,由被告和龙市宏远农机有限公司、胡伟、邓喜梅、刘晓华、王桂华、王艳波、刘书航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且已结算至上述条款中,被告不再另行支付)。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22406MA0Y3NWN9M |
登记机关 |
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和龙市合新路31-1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