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青州市景华苗木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3707********612U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781民初4044号 |
案号 |
(2021)鲁0781执恢8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青州市锦绣服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74.376844万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之后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9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1775%的1.5倍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青州市锦绣服装有限公司名下青国用(2007)第02001号、青国用(2017)第02002号土地使用权及青房权证益都字第200916435号、青房权证益都字第200708154号、青房权证益都字第201104449号、青房权证益都字第200710336号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款项,在双方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青州市景华苗木有限公司、郝兴全、邢英男、高世海、郝凤博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数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青州市景华苗木有限公司、郝兴全、邢英男、高世海、郝凤博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青州市锦绣服装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3元(已减半),由被告青州市锦绣服装有限公司、青州市景华苗木有限公司、郝兴全、邢英男、高世海、郝凤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时间 |
2021-1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郝兴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1661396612U |
登记机关 |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卞万路中段路北 |